第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作路线交通安宁违法止为和路线交通事件的,保险公司应该正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正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依然没有发作路线交通安宁违法止为和路线交通事件的,保险公司应该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曲至最低范例。被保险机动车发作路线交通安宁违法止为大概路线交通事件的,保险公司应该正在下一年度进步其保险费率。多次发作路线交通安宁违法止为、路线交通事件,大概发作严峻路线交通事件的,保险公司应该加大进步其保险费率的幅度。正在路线交通事件中被保险人没有过失的,不进步其保险费率。降低大概进步保险费率的范例,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